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2016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
2018年9月20日,商务部收到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南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吡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73号公告和201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