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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下达2010年第一批焦炭出口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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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04 09:45:06
  •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现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工业品第一批一般贸易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内外资企业统一管理的指导原则,2010年第一批焦炭、稀土出口配额安排应依据各企业2007年-2009年1至10月份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和2008年度出口供货量进行计算。其中,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出口供货量以经行业复核的向外贸流通企业供货数量为准。

        二、根据内外资企业统一管理的指导原则,2010年第一批钨、锑、白银出口配额安排应依据各企业2007年-2009年1至10月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产量进行计算。其中,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产量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与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三、为尽快下达配额,本次计算仅代入外资企业海关统计出口数据。下一步,在各企业提供出口供货数据或产量数据后,商务部将尽早开展2010年第二次配额分配工作。在第二次分配过程中,将全年配额总量代入公式统一计算内外资企业全年应得配额,减去第一次下达数量后,作为第二次应得配额数量,以确保对各类企业给予公平待遇。

        四、请各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外资企业提交相关材料,于3月31日前汇总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报送材料请参照商务部2009年第94、95、96号公告的相关要求,也可向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咨询。联系电话:010-85692815(焦炭、锡)、010-85692829(钨、锑、稀土)、010-85692819(白银)、010-85692816(综合)。

        请各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密切跟踪企业第一批出口配额使用情况,并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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