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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纤诉欧美己内酰胺倾销案初裁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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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1-29 10:17:41
  • 石家庄新闻网——石家庄日报
  •     石家庄市商务局获最新消息,石化纤牵头发起的诉欧美己内酰胺倾销案初裁获胜。自2011年1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据介绍,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初步裁定欧美各公司存在己内酰胺倾销行为。在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欧美各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3%-25.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石家庄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人之一,对于初裁结果,石化纤相关负责人表示满意。“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如终裁获胜,石化纤将获得5年的保护期,这对于石化纤实现做大做强、拓展国内市场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自本案于2010年4月立案以来,国内己内酰胺市场价格一路上涨,目前仍维持历史高位,石化纤去年也实现了扭亏为盈。己内酰胺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领域,当前国内下游行业发展迅猛,需求急剧扩张。

      截至目前,我市已有三家企业得到国家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其他两家分别是白龙化工和正元化工。2003年我国对来自韩国、日本和印度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经复审,再次延长保护期5年,我市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保护;2010年,我国对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征收反倾销税,我市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获得5年的保护期。

      石家庄市商务局公平贸易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世界第二大进口国,我国市场已成为国外产品的必争之地,相当多的国内产业遭到了进口产品的低价冲击,面对不公平竞争,国内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合理运用我国贸易救济政策的各项措施和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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