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11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据了解,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1月13日,商务部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今年1月20日,商务部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1月13日到期。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