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
当前位置:化工资讯 > 贸易政策 > 我国对日等地丙酮反倾销措施明年6月到期
我国对日等地丙酮反倾销措施明年6月到期
  • m.casaroura.com
  • 2012-12-07 14:24:45
  • 商务部网站
  •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我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以下为公告全文: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5号 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85号
        【发布时间】2012-12-07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8年6月9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亦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终止实施。
  • 文章关键词: 丙酮反倾销
  • 化工制造网 信息客服热线: 025-86816800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化工制造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 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