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1号公告,对甲醇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决定对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并终止对来自沙特阿拉伯的甲醇反倾销调查。
公告表示,经调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认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自2010年10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3%-37.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亚化咨询认为,中国甲醇与相关产业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此次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沙特得到“豁免”,可以理解为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结果。
第一,海外低成本甲醇大量涌入和市场价格下滑,对国内甲醇行业影响很大。众多企业亏损,行业开工率偏低。部分生产联醇的化肥企业也受到冲击。由于气价上调,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甲醇企业更加艰难。通过反倾销可提高市场份额和提振市场行情。
第二,从国家产业政策来看,根据《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需要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开发新型甲醇下游产品,缓解产能过剩矛盾,从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通过市场的无形之手的调节,或许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第三,沙特阿拉伯是此次反倾销调查唯一得到“豁免”的国家,与沙特在能源化工领域的重要地位不无关系。2009年7月,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曾发表声明表示,沙特产甲醇尚未被征收保护性税收,中沙双方将从两国牢固关系出发,通过友好谈判解决目前的问题。沙特年产甲醇约620万吨,其中SABIC产量约占83%。
此外,亚化咨询认为,此次进口甲醇反倾销初裁决定的实施,将使得来自伊朗、沙特等中东地区的甲醇在中国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而对沿海的化工园区而言,利用进口甲醇,发展甲醇制烯烃及下游产业,也将起到提振信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