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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萤石矿纠纷调查:涉储量金额达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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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15 08:19:23
  • 华夏时报
  • 全国最大的萤石矿——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巴彦图嘎三队李瑛萤石矿的矿权之争,因为内蒙古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公告更加扑朔迷离起来。这个探明储量金额高达25亿元人民币(6.2090, -0.0085, -0.14%)的萤石矿采矿权证(证号C1525002009096120035919)5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宣告作废。

      “作废就意味着矿的归属为国家,如果要继续采矿,采矿权需要重新公开面向公众招拍挂,而争议双方均无法继续采矿。”6月11日,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程若坤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有些无奈地摇了摇头,“法院的公告就是错的,但即使错误,也得执行。”

      同一天,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以《锡国土资发[2014]317号文件下发通知,要求自然人于红岩、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兴矿业)于6月16日上午9点到锡盟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办理采矿权转让相关手续。

      国土局的无奈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317号文件是一份执行不了的文件。”11日下午,隆兴矿业代理律师安志远对本报记者说,“因为自然人不具备法定开采矿山的条件。”

      程若坤证实了安志远的说法。

      “根据规定,个人无法办理采矿权证的申领,由于于红岩是个人,所以不具备申领资质,也就意味着采矿权证无法变更。”程若坤对本报记者说。

      让安志远觉得难以理解的是,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既然已经公告李瑛萤石矿的采矿权证作废,又为何向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锡盟国土资源局为涉案双方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没有经过我的当事人隆兴矿业的允许,也未给隆兴矿业下达过任何书面手续,严重侵害了隆兴矿业的合法权益。”安志远告诉记者。

      “法院的公告就是错的,但即使错误,也得执行。”程若坤无奈地对记者说,“可是这个错误又无法执行”。

      程若坤告诉记者,按照程序,类似采矿权的取得、作废、注销等行政许可是由国土行政部门来完成的,“不知道为什么法院发出这样的公告。法院做出了错误的作废公告,国土局也无法执行这个决定,能做的只是暂时冻结采矿权证而不能作废。”

      实际上,按照程若坤的说法,锡盟国土资源局下发的317号文,因为于红岩是个人,采矿权证也是无法变更的。

      本报记者注意到,317号文件是锡盟国土资源局根据锡盟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的。

      “国土部门将双方无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理由反馈给法院,即完成了法院的执行。”程若坤说这番话时摇了摇头。

      于红岩的愤怒

      “我拒绝接受采访。”6月12日下午,本报记者拨通于红岩的手机后,感觉到他有些愤怒。

      “我被对方坑得太多了,不想再说太多。”于红岩说。

      不知道什么原因,作为涉案双方“受害方”的于红岩没有再向记者提供任何信息。

      安志远提供给本报记者的一份《矿权转让合同》显示,于红岩作为受让方,于2008年8月1日与隆兴矿业股东之一田钧签订协议,以150万元的价格受让李瑛萤石矿采矿权。

      资料显示,李瑛萤石矿的采矿面积为12.2274平方公里,矿石储量按目前萤石价格高达25亿元,为目前国内最大的萤石矿(有采矿权的最大萤石矿)。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于红岩自主经营,转让方不得非法干涉,但转让方拥有该矿的30%的红利股权,即转让方只享受该矿30%股权税后利润分红,不参加经营管理,不具有表决权。

      “之所以取消合同,主要是因为田钧与于红岩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于红岩不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采矿权受让人的法定要求。”安志远对记者说。

      当时隆兴矿业的大股东李英6月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个人合作是无效的。”

      隆兴矿业副总经理武伟民告诉本报记者,另一个原因是于红岩本身不具备采矿资质,在开采矿区时,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只是对矿区裸露部分进行了开采,对矿区造成了较大的破坏。

      2012年7月,隆兴矿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田钧与于红岩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同年9月26日,于红岩则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隆兴矿业继续履行合同,并判令隆兴矿业向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于红岩在接下来的两次判决中“赢”了。

      2013年3月2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隆兴矿业)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隆兴矿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被告(反诉原告)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此后隆兴矿业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无解的纠纷

    按照程若坤的说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的矿权证变更手续无法办理,也就是说,赢了官司的于红岩根本拿不到矿权证,矿山所有权还归隆兴矿业所有。

      按照法院的判决,隆兴矿业在结案之前也不能继续实施生产。

      去年6月28日,于红岩向阿巴嘎旗安监局提交申请,要求制止隆兴矿业单方面在矿山现场进行“非法生产”。

      “从去年到现在,矿上的生产都处于停滞状态,损失巨大。”武伟民对本报记者说,锡林郭勒盟的天气特殊,一年的生产时间只有半年时间。

      事情发展到现在,于红岩与隆兴矿业之间的纠纷似乎成了无解的纠纷。

      在于红岩拒绝本报采访的同时,隆兴矿业则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继续申诉。“单就锡盟法院公告隆兴矿业持有的李瑛萤石矿采矿证作废,我们已经向锡盟法院提请执行异议。”安志远说。

      6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见到了负责本案的院执行局局长吴勇。“案件处于执行异议阶段,不便接受采访。”吴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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