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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确定高速路清障救援收费标准 交警拖移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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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5-27 10:12:41
  •   甘肃省发改委日前批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制定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中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上的违章停放车辆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批复》规定,高速公路车 -
      
      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要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在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但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批复》还指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停放地点。对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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