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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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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0-26 15:00:56
  • 《中国国门时报》
  •     自2009年欧盟实行CLP法规以来,全球GHS的实施正呈现如火如荼之势。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紧随其后:韩、日已经正式实施了GHS;我国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此标志着我国GHS正式进入法规层面。在此背景下,企业需要警惕SDS及标签制作中有关GHS的哪些特殊新要求?
        
        GHS标准不同
        
        GHS可以通过“积木方式”来实施,即实施的国家和地区无须全盘采用GHS标准,可以自行决定实施的危害分类或类别(即每个分类的等级),但这些分类或类别一经采用,就不能对其标准做出更改。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同一个物质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分类。以对水环境急性危害为例,CLP法规仅仅采用了该分类的第1级即H400:Very toxic toaqu atic life;然而在中国,除了第一级外,还存在第2、3级对水环境急性危害。
        
        统一分类要求
        
        分类是物质危害性的体现,然而当前的现状是:SDS和标签中的分类部分,企业通常根据自有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对物质作出分类,导致同种物质可能有着不同的分类,无法集中管理物质。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公布统一分类目录的形式来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以欧盟为例,欧盟CLP法规在以前67/548/EEC指令的基础上,把收录的物质进行了符合GHS的转化后,以附件VI的形式规定了许多物质的统一分类目录;同时也规定了CMR1,2,3类物质和呼吸过敏物质必须在欧盟内具有统一分类。无独有偶,日本、韩国也正在制定或已经公布了一些危险物质的统一分类目录。在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即将于今年12月1日公布,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据瑞旭技术得到的可靠消息,该名录最快于年底公布,并且采用的是GHS的规范,此举将极大促进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多国语言版本
        
        欧盟由多个国家组成,有22种官方语言,因此REACH法规和CLP法规相继规定,当物质或配制品投放市场时,应以所在地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SDS和标签,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日本、韩国和中国在实施GHS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让生产使用的人对物质的危害有更直观的认识,也纷纷规定SDS和标签必须以本国语言编写。虽然GHS是全球统一的标准,包括分类、警示用语、图标、危害术语以及预防术语是一致的。然而各个国家的官方语言不同,导致同一种物质出口不同的国家必须采用不同的语言编写SDS和标签,对于企业以及SDS和标签的编写者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除了自身的专业性以外,还需要具备翻译多种语言的能力。
        
        应急电话
        
        SDS以及标签都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应急电话。CLP法规规定,供应商应在SDS和标签上提供供应商的应急电话,该电话应为欧盟境内的电话。而中国对应急电话有着更详细、明确的要求,必须保证24小时内可以接通。中国GHS重要的指南文件,《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明确指出在标签上必须填写化学品生产商或者生产商委托的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国外进口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上至少有一家中国境内的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GB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也规定供应商必须在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部分提供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这些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提供必要的危害信息外,还应有专人在必要时提供咨询。
       
        以上是一些不同国家/地区关于SDS和标签的一些明显差异,企业应根据这些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贸易情况,尽快更新相关内容,才能够及时应对法规的最新要求,保障自身的贸易不受影响。(张霄鹏)
        
        国务院再次发力化工企业需全力应对
        
        随着化工业的发展,化学品给我们生活带来越来越多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慢慢凸显出来,给人类健康及环境安全造成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各地多发的癌症村事件,化工爆炸事故等进一步引起了政府及民众的关注,化工企业需进一步遵守国家的相关安全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持长远稳定发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如需依规定进行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与其产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签等。新条例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如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最高将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条例的实施体现了国家严格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决心,这无疑给各大化工企业带来法规应对压力,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化学品企业正积极着手寻取应对方案。
       
        为了更好让企业了解相关法规的执行及监管信息,瑞旭技术将于11月3~4日在上海举办首期“中韩日化学品法规峰会”,此次会议特别邀请了中韩日三国化学品管理部门官员为化学品企业解读危险化学品各项条例的重点内容,企业可以和主管当局官员面对面,直接有效地了解到监管的具体事宜。按照各项条例要求做好工作是前提,如何最好的应对当局的监管才是最核心的内容。(王络)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自修订实施到现在已经近一年时间,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的企业数日趋增多,企业也都充分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本报记者和相关企业进行了沟通交流,将关键信息进行了总结:
        
        进口商要求扩大,合规申报保出口
        
        随着各国法规的新出台或修订,进口商对供应商的要求也日趋严格。目前我们已经从部分企业获悉,国外进口商要求其产品在出口前必须符合中国相应的法规,其中一项影响范围较广的就是《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若国内企业无法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申报,进口商表示将不再进口其产品。
       
        事实上,符合法规规定完成申报是企业进行生产和出口的前提,如果企业不重视法规将无法跨越国家监管部门及进口商的双重门槛。
        
        企业主动应对,为争取客户创造优势
        
        在和企业的采访交流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部分企业较早就已经在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相应工作,此类企业一方面是重视法规;另一方面更是看重了产品合规后的优势。产品合规是企业营销策略中必不可少的重点,把握住能够长期合作的客户对于企业来讲是一劳永逸的,因此企业觉得在申报方面的费用投资很有价值!
        
        《办法》审查严格,处罚力度大
        
        亨斯曼集团在申报新化学物质过程中提供虚假生态毒理测试信息,违反了我国法规规定被罚。此现象将对企业名誉及其市场影响力产生深远影响,百害而无一利。
       
        《办法》明确规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公告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同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登记的,撤销其登记证。
       
        企业面临的法规越来越多,这是个别企业慢慢忽略法规的重要因素,不过企业更加需要从反面去看目前的现状,如果不合规,对我的影响是什么,我将失去什么。法规的影响是深远的,企业最终还是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如实做好工作才能将贸易之舟越行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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