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化工资讯 > 行业资讯 > 纯苯、正丁醇连续下跌 市场难见好转
纯苯、正丁醇连续下跌 市场难见好转
  • m.casaroura.com
  • 2014-10-31 09:26:47
  • 中国新闻网
  •     10月中下旬以来,受原料丙烯大跌影响,正丁醇行业生产利润大幅增加至904元/吨。在下游丙烯酸丁酯亏损严重的现状下,面对鲁西二期投产带来的持续性供应增量,丰厚的行业利润成为正丁醇企业主动让利的最大支撑。
        
        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震荡下跌影响,国内化工品价格跌多涨少。据测算,纯苯、正丁醇等市场价格都呈现连续下跌的势头,市场未来也难见好转。
        
        纯苯市场连续阴跌企业下调价格
        
        “企业价格下调是近期纯苯市场主要指导因素,”分析师表示,“其作用在于确认市场阴跌趋势的形成。”至目前纯苯市场已经连续阴跌3个月,跌幅在2000元/吨左右,期间企业挂牌价下调幅度达到1700元/吨,但其中两者联动性的一个特征在于企业价格的波动相对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滞后,由此可以认为之前所说的趋势确认作用,而并未明确体现其引领的作用。
        
        从近几个月的纯苯相关数据来看,今年的进口量明显低于去年,其中7~9月进口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7%,1~9月累计进口量下降22.2%;而1~9月产量与去年相比增加3%。2014年1~9月表观消费量评估在40.7万吨,而去年则达到57万吨左右,说明今年需求整体较去年走弱。从企业角度来说,表观消费量下降的主要影响在于合约出货的受限,在同比中供大于求的态势下,相对去年市场价格水平偏低的情形出现成为必然,即跟进市场调整价格的行为亦是必然。
        
        产能扩张效应显现正丁醇价格大跌
        
        分析师崔表示,10月份以来,国内正丁醇行业开工率逐渐提升。监测数据显示,国内正丁醇行业开工率从9月初的80%左右增加到了月底的97%。与此对应的是,下游丙烯酸丁酯行业在经历了大规模扩能之后,受传统旺季因素影响,其行业开工率一直维持在65%以上的高位。在较强的需求支撑下,丁醇行业的高产出得以快速消化。
        
        本阶段,正丁醇行业开工率快速增加的主因是鲁西二期装置的投产和建兰辛醇装置切换转产正丁醇,其中以鲁西二期装置影响力最大。随着10月份鲁西二期丁辛醇装置的投产,形成了一、二期共计27万吨的正丁醇产能现状,该厂对市场的影响力亦在逐步增强。
        
        据监测数据,10月中下旬以来,受原料丙烯大跌影响,17日正丁醇行业生产利润大幅增加至904元/吨。在下游丙烯酸丁酯亏损严重的现状下,面对鲁西二期投产带来的持续性供应增量,丰厚的行业利润成为正丁醇企业主动让利的最大支撑。为了增加企业出货量,鲁西正丁醇挂牌价格于18日大幅下调300元/吨,该事件成为本轮正丁醇大跌的一大导火索。
        
        苯乙烯基本面预期偏弱
        
        10月,华东苯乙烯市场整体呈现震荡下滑态势。“国庆节后,当多数化工品呈现下行走势时,华东苯乙烯市场价格非但没有出现明显下滑,反而是稳中小涨。”金银岛分析师孙能基表示。在化工大盘整体表现低迷之际,步入中旬,苯乙烯市场亦加入“下跌产品”的大军,不过在多数化工品遭遇“黑色十月”大幅下跌背景下,苯乙烯市场表现出一定的“抗跌性”,库存降低及阶段性补空对市场的支撑作用明显。综合而言,10月份整体走势略高于市场人士之前的预期。
        
        不过随着时间步入10月下旬,市场人士对于远月预期或将影响后期的操作方向。在今年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下游多数实体企业亦承受来自订单、资金等各方面的压力,故市场人士对于下游需求面的整体预期略显悲观。加之受季节性因素影响,东北及北方市场下游工厂或将提前收工而步入冬季,乐观估计下游将会在11月中旬后逐步停工。
        
        需求预期降低且供应预期增加,四季度后两个月,华东港口库存数量逐步反弹的可能性较大,且当前国际原油及大宗商品整体下行的趋势暂未有明显改变,预期仍不乏阶段性继续走跌可能,故市场心态或将承压,苯乙烯远月市场或谨慎偏空。
  • 文章关键词: 纯苯正丁醇
  • 化工制造网 信息客服热线: 025-86816800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化工制造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 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