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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公告禁止产销莱克多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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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2-23 10:51: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11年第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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