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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积极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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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31 13:54:51
  • 中国环境报
  •   在刚刚落幕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大会致贺信时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先后有16部相关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更是填补了环境领域立法空白。“十三五”期间,全国共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3.3万件,罚款金额536.1亿元,分别较“十二五”期间增长1.4倍和3.1倍;共适用新环保法配套办法案件达到14.7万件,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9万件、民事案件近51万件、行政案件12.3万件。2018年8月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5万人,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2万件,有力维护了环境法制权威。

      在环境法治的保障下,“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生态环境9项约束性指标均圆满超额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美丽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尚未到来,生态环保任重道远。任务越是繁重,工作越是艰巨,越是需要我们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去推进。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战略定力,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每向前推进一步,环境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接下来的立法和修法中,要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个目标,查缺补漏,形成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建设,比如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气候变化应对立法要尽早提上日程。同时,要注重将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经验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突出“三个治污”,进一步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近年来,我国依法治污成效明显,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七大标志性战役取得决定性成效,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大力推进,环境“颜值”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在治污攻坚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在新发展阶段,我们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应该保持战略定力,依靠法治的强大力量,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发挥好法治在环境治理中的效能,让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运用法治手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因此,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践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要将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作为法律制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生态环境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们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强化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要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手段,集中攻克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要通过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环境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一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还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动员全社会力量,打一场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人民战争。

      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携手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法治作用不可替代。我们要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不断创新实践,不断成熟完善,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更大发展,不断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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