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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变更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监管条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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