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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决定将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