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法规
当前位置:化工字典 > 化学品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事宜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公告,现将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上述五种农药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不再实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进出口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登记,领取《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在签发年度内使用有效。

  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环保总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序号

中 文 名 称

商品编码

1

对硫磷(ISO)及甲基对硫磷(ISO)

2920110000

2

久效磷(ISO)及磷胺(ISO)

2924120090

3

甲胺磷(ISO)

2930500010

版权与免责声明:
»     本网所载政策法规仅供参考,请以国家公布的正式文件(文本)为准。